• 站内搜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渭南政法网首页 平安韩城网临渭政法网华州政法网华阴政法网潼关政法网富平政法网蒲城政法网白水政法网澄城政法网大荔政法网合阳政法网

首页法律咨询 >正文

【以案普法】自家车位能否装护栏防剐蹭?

时间:2025-02-24 14:35 来源:山东高法、鼓楼法院、福州中院

近日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就审结一起

因车位加装护栏引发的

排除妨碍纠纷

案例详情

徐女士是某小区地下室A车位的所有权人,侯先生是B车位的所有权人,A、B车位位置左右相邻。侯先生认为徐女士倒车入库驾驶技术不佳,开关车门时多次剐蹭其车位上停放的车辆导致其财产损失,便在自家车位上加装两个护栏。徐女士认为侯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车辆车门上的痕迹是由徐女士剐蹭所致,且他加装护栏的行为影响到自己使用车位。双方协商未果,徐女士遂将侯先生诉至鼓楼法院,请求判令拆除护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侯先生虽为B车位的合法权利人,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生活常理,侯先生加装护栏的行为,对徐女士进入车位、上下车等正常使用车位的行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同时该行为亦会造成侯先生自身对车位使用的不便,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友善原则,且侯先生也未举证证明其车辆车门上的痕迹系由徐女士剐蹭导致。最终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徐女士诉请拆除A车位和B车位中间的护栏,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法治、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法院依法处理相邻纠纷应遵循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的内在含义。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边界是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对于车位权利人而言,在车辆受到刮碰时应秉持和谐友善精神,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化解纠纷,同时,在使用自身车位时,应提高注意程度,避免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相邻权是民法典上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与普通民事权利不同,相邻权因不动产而产生,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过程中,存在排水、通行、采光等“交集”。随着城乡不动产的发展,相邻权纠纷不断增多。相邻权之所以常常被忽视,主要在于相邻权利人“遗忘”了权利行使的边界。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车位加装护栏是否妨碍了相邻车位的正常使用。一方面,相邻权利人应当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不动产权利人相互间应给予便利,同时相互负有“容忍义务”。本案中,侯先生为防止车辆被剐蹭,加装“两个护栏”的行为,影响了徐女士的停车便利。另一方面,相邻权的限度为“避免损害”或“最小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故而,相邻权利人在必须使用邻地才能正常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应避免损害或最小损害邻地。本案中,徐女士在使用自己车位时,并未有证据证明其剐蹭侯先生的车辆,符合相邻权的限度。

本案虽属日常生活中的邻里琐事纠纷,却对塑造和睦、友爱、互助的邻里关系非同寻常。邻里关系无小事,理解包容是正道。民法典不仅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肩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使命。未来,让我们守望邻里,温暖彼此,让“家门口”的矛盾,化解在互相理解的春风里。


编辑:王倩

返回网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