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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准、狠: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综述

时间:2020-01-06 17:4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坚持“稳、准、狠”,筑牢平安之基

——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综述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部署,严格依法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把办案效率和质量放到同等重要位置,坚决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依法严惩

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

201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次推进会上强调,要加大办案力度,继续以挂牌督办为抓手,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办案一线,协调解决好重点难点问题。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最高检始终加强对下指导,强化挂牌督办,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对黑恶势力依法严惩。截至2019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各类涉黑涉恶犯罪4.2万余件12.7万余人,起诉2.3万余件14.1万余人,其中批捕涉黑犯罪7500余件2.2万余人,起诉3100余件3.5万余人;起诉涉黑恶“保护伞”1500余人。这些数据的背后,是检察机关依法“稳、准、狠”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不懈努力。

记者曾旁听过狄治民等19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的庭审。在庭审现场记者看到,河南省洛阳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运用数千份证据、千余幅多媒体资料,向法庭展示了1999年至2017年近20年的时间内,以狄治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和壮大的整个过程。19名被告人全部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在最后陈述阶段均表示认罪、悔罪。

河南省黑恶犯罪案件基数大、老案多,对此,河南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设立涉黑犯罪检察组,实行专业化一体化办案机制,由省院对所有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严格把关。此外,建立涉黑涉恶案件专门台账,指派专人审查管理,对新老案件分门别类,实行“周报告、月汇总、季分析”,确保准确掌握办案数量及进展情况,督促各地加快办案进度。

湖南检察机关强化追捕追诉,注重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中“另案处理”“在逃”“情节显著轻微”“事实不清”等同案犯审查力度,获取追捕追诉线索。在彭展保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衡阳县检察院仔细审查言词证据,加强对前科、家庭结构、个人简历等内容的审查,共追诉漏犯30余人。常德市武陵区检察院在办理郭思均等28人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时,与侦查机关组成专案组,历时近2个月,补充起诉20人,补充遗漏的犯罪事实13起,认定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及一个恶势力犯罪团伙。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通常涉案人数多、犯罪事实多、涉嫌罪名多、时间跨度大、案件定性难,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办案经验较少。为此,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将11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为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提供依据。

2019年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又公布了4个重磅指导性文件:国家监委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确保扫黑除恶“打准、打狠、打深、打透”,推动专项斗争依法深入健康发展。

精准打击

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是一条底线。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是坚持“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实现精准打击的精髓所在。

2019年2月28日,最高检与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确保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软暴力”“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尺度,实现对新兴行业领域黑恶势力的精准打击。

对于正处于攻坚阶段、关键时期和决胜时刻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而言,只有注重在法治轨道、法治框架内进行,方能行稳致远。全国检察机关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在批捕起诉等工作中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始终将案件质量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

在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四川省宜宾市饶拾元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四川检察机关对该案中46名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10人,同时注意区分违法与犯罪界限,严格界定组织成员与非组织成员,防止打击面扩大。

→ 记者采访了解到,四川检察机关坚持分类处理涉案人员,严格落实证据裁判规则,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的现实危险性进行具体判断,准确甄别案件中不适宜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 北京检察机关对房屋租赁市场黑中介系列案进行集中业务指导,明确了法律适用界限、证据审查标准等争议问题的处理办法,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实践,实现精准打击。

→ 甘肃省检察院出台《涉黑涉恶案件同步审查报批规定》,要求各级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涉黑涉恶案件,在提起公诉前,需经专门办案组、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讨论后层报省院扫黑办审查把关,确保定性准确、打准打狠。

→ 重庆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办案质量专项检查整治,对已结、在办涉黑涉恶案件从实体、程序以及落实司法责任等开展全方面检查。同时健全侦查监督工作通报制度,确保通报见人见事、问题指向精准。

→ 江西检察机关建立“解决分歧”机制,对存在分歧的案件,办案检察院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24小时内向当地扫黑办和上级检察院同步请示报告,上级检察院在48小时内下沉实地指导协调解决。

据统计,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黑涉恶案件,批捕时未认定涉黑涉恶的11722件,起诉时未认定涉黑涉恶的9154件。

这组数据的背后,是最高检站高谋远、务实重行的统筹推进,是各地检察机关群策群力的精准施策,彰显着检察办案人员严格把关的法律智慧。

检察智慧

术业专攻+“群众路线”

扫黑除恶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必答题,也是大国治理的思考题。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不仅需要把握好执法司法的力度、尺度,更需要激发治理智慧。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业务指导,2019年初,最高检扫黑办出台了重大黑恶案件专家指导机制。

“专家组由最高检扫黑办从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家人才库以及其他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优秀检察人员中抽调组成。专家组指导的案件一般处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重要诉讼节点。”最高检扫黑办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 在办案力量专业化建设方面,河南检察机关进行了创新。目前,该省三级检察院均设立了涉黑犯罪检察组,办案人员超过千名,涉黑犯罪检察组专业化、一体化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集中开展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信访事项办理等工作,同时通过定期开展专题培训,使涉黑犯罪检察组真正做到精研业务、术业专攻。

要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还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用好群众力量和群众智慧。

→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开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热线电话,值守人员负责热线电话接听工作,及时解答涉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相关问题,做好电话记录。对热线电话中接收到的问题,值守人员能够答复的当即给予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报相关领导按规定进行处理,在5日内予以答复。

→ 河北省衡水市检察院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邮路”工作,该院与邮政部门协调后,由邮政部门组建一支以衡水市投递员为主体的志愿服务队,将该院自行设计的宣传资料和意见反馈函,以夹报投递和函寄的方式,发送到千家万户,鼓励群众提供涉黑涉恶线索,将举报线索和意见反馈到检察机关,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网络。

深谙只有严守边界才能赢得公众信任之理,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参与感、拓宽线索收集渠道等方面,源源不断地贡献着检察智慧。

凝聚共识

不断织密法治“针脚”

在采访中,多位基层检察干警反映,近年来,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犯罪证据隐秘性强、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因此,对于同一案件,不同部门在对法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问题上可能产生分歧。有鉴于此,各地检察机关在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上不断凝聚共识、织密法治“针脚”。

→ 江苏省检察院、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涉黑涉恶案件办理程序衔接的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应当在明确案件性质后3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通报简要案情。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拟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在提请逮捕7日前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或者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程序;拟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15日前邀请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提前介入。

→ 河北省检察院、公安厅建立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信息共享通报机制,明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定期相互通报立案、逮捕、起诉等有关情况,统一数据统计口径。

→ 广东省检察院会同广东省委政法委、纪委监委、高级法院、公安厅、司法厅等制定《广东省办理重大复杂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会商工作机制》,对涉黑恶犯罪定性分歧的协调主体、程序、原则、协调结果运用等作出具体规定。

→ 青海省检察院建立省、市、县三级院统一阅卷把关机制,对全省所有涉黑涉恶案件,由省院成立案件指导组,从8个方面与市州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同步阅卷,实现全面统一把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是运动式治理,更不能无所依凭,只有遵循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程序要求,才能体现执法司法的严肃性、展现法律的权威性。在进入“转段之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检察机关以法治为引擎,全力以赴,为推动建立符合法治要求的现代化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贡献检察之力。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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