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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为盗窃赃物进行收购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处罚金

时间:2015-06-19 08:25 作者: 特约通讯员昌海燕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昌海燕男子明知他人所卖的电池连接线和铜牌为盗窃赃物,依然违法进行收购。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做出判决,被告人白文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 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文健在自己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回收了王小龙、王武龙、田强强(均判决)盗窃的白水县冯雷镇白堡村移动基站房内的电池连接线、 铜牌(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832元);2014年3月19日晚,被告人白文健在自己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回收了王小龙、王武龙、田强强盗窃的白水县西固镇武家河移动基站房内的电池连接线、铜牌(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270元);2014年3月21日晚,被告人白文健在自己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回收王小龙、王武龙、田强强盗窃的白水县白水河大桥北头移动基站房内的电池连接线、铜牌(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52元)。被告人白文健通过三次收购上述赃物支付给王小龙、王武龙、田强强现金数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文健明知是他人盗窃犯罪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白文健犯罪后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并表示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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