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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行使有边界,以闹维权不可取(图)

时间:2018-04-10 15:02 作者: 通讯员 韩欣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韩欣法律就是秩序,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维权是每个人合法的权利,但是应当限制在法律范围内。无论是信访还是诉讼,只要遵循合法途径,都应当尊重和支持。但以闹维权、煽动群众、聚众闹事已经触犯法律,无论是针对政府部门的以闹维权,还是针对企业单位的以闹维权,都应当予以批判。近日,林某甲等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罪一案在白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就因以闹维权坐上了被告席,接受法律的审判和制裁。

2016年11月,G342国道工程在白水段开工,经过林皋镇吴家尧村。2017年5月份,吴家尧村村民因项目施工给本村人生产、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而心生不满,阻拦施工。期间,村监委会主任林某甲、三队队长林某乙和项目部、镇政府、县交通局协商过此事,部分问题得以解决,其余问题尚在等待政府处理和回复。2017年6月份,林某甲、林某乙策划、组织村民再次阻拦施工,并且将施工工人赶出在村里租住的房子,将其被褥扔出,租住房门锁上,趁乱砸坏工队汽车玻璃,致使数名施工人员在深夜居无定所无法正常休息。6月21日,林某甲、林某乙再次组织煽动村民阻拦施工,林某丙带领12名村民赴县政府、县委上访并非法滞留被公安局依法强制带离。后林某甲、林某乙又组织十余名村民到镇政府要挟镇长要求放人,后被强制带离。在公安局审查期间,林某丙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微博发布煽动性内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三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工程进度严重受阻9天,造成经济损失362351元。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一切行为必须建立在规则之上,而不能随心所欲,甚至是肆意妄为。本案中G342白水段工程是国家的一项惠民工程,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沿线群众对公路建设给予高度评价和热烈拥护。一个项目的确定、制定及实施,并不是轻而易举,简简单单、随随便便的,而是承载着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重大使命的。所以该项目的所有受益者都应该以“主人翁”意识去配合该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在此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利益相冲突的问题。遇到问题,我们应该想着如何去解决问题,而不是“火上浇油”、扩大事态、情绪化地去面对问题甚至是采取违法途径以泄心头之愤。更何况,G342工程本就是一项造福于民的工程,吴家尧村的干部和群众对于在自家门前的这项工程,更应该以主人翁的心态心平气和地去解决自己家门前的事情,而不是采用对抗、威胁的极端情绪方式。本案中的被告人林某甲身为村监委会主任、林某乙身为三队队长,皆系国家干部,本应拥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服务大局的政治意识,当国家项目的实施与本村利益存在一定冲突的时候,二被告人应该给群众劝说、做思想工作,耐心等待政府的回复和处理,相信人民政府会处理好这件事情的,以此平抚群众的极端情绪和对抗心态。但是二被告人并没有这样做,而是组织群众阻拦施工,组织十几名群众上访,且威胁镇政府要人等行为,致使该项目无法进行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这样的行为坚决不可取,身为国家干部,更不应该有此无视组织、无视纪律、无视法律的行为。矛盾是可以解决的,需要双方都要以理智、平和的心态去面对,切忌急躁、冲动、情绪化。

维权必须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正当目的必须采取合法手段来实现,决不能依靠违法的手段来达成自己的目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牢记法是国之公器,任何矛盾纠纷必须在法治轨道内依法化解,绝不能偏离法治轨道。司法机关应加强法治宣传,深入基层,注重现场说法、释法说理,切实让法治理念能够深入群众之心;同时每个公民都要进一步加大学法力度,形成法治共识,怀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遵法守法,将法治思维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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