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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之间存在的区别

时间:2019-12-30 10:16 作者: 苏义飞 来源:找法网

  案件在开庭后,需要延期的,可以延期审理,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庭审不能的,会裁定诉讼中止。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是什么?刑事诉讼的延期审理情形有哪些?诉讼中止裁定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两者区别在于:

1、一般情况下,延期审理用决定,诉讼中止用裁定。(刑诉中有的情况下,延期也用裁定)

2、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后,诉讼中止可发生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

3、延期审理一般有固定的时间再开庭,诉讼中止则不确定恢复庭审的时间 最大的区别在于 延期审理是由于人为的新情况发生导致诉讼受影响,法院为利于诉讼进行在自己的职权内,决定将诉讼拖后到某一时间。 诉讼中止则是在客观上,当事人以及法院无法掌控的客观情况发生,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法院不得不将诉讼暂停,待客观新情况明朗后恢复诉讼。

二、刑事诉讼的延期审理情形有哪些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五十五条 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2)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3)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4)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5)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6)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7)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8)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诉讼中止裁定的效力是怎样的

出现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后,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裁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裁定中止诉讼后,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停止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活动,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除外。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在中止诉讼前进行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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