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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时间:2019-07-08 10:37 来源:潼关法院

民间借贷中,经常会发生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法律关系,对于主债权诉讼时效相信诉讼活动参

与者都不会陌生,而对于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时效可能比较陌生,本文在此以《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相关规定对此做以浅析。

一、保证期间的法律意义。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的法律意义在于,主债权人(保证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权”。主债权人行使保证权的,保证权得以保存,以后还能够行使;主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间不行使保证权的,保证权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的计算。

1、保证期间的一般计算方法。

保证期间的一般计算方法,是指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保证期间的计算方法。

第一,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应于A日支付价金,丙对乙的价金债务提供保证。此时,A日局满,乙不履行价金债务的,保证期间起算。

第二,保证期间的长度:

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保证期间的特殊计算方法。

保证期间的特殊计算方法,适用于一种特殊的场合,即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程序,且债权人申报债权,参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此时保证期间的计算方法是:

第一,保证期间的起算点: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第二,保证期间的长度:6个月。

例1:甲乙订立买卖合同,丙对乙的价金债务提供保证。现乙宣告破产,甲参与破产分配。此时,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甲不能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在乙的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甲才能就破产程序不能受偿的价金债权,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例2:甲乙订立买卖合同,为担保乙价金债务的履行,丙向甲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丁以房屋向甲抵押。此时,如果甲未在乙的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对丙行使保证权其保证权消灭;如果甲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对房人的抵押权,其抵却权消灭。

三、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保证权的方法。

对于主债权人(保证权人)而言,其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权”。那么,主债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权根据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而有所区别。

第一,连带责任保证。

因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故在连带责任保期间内,主债权人可以通过最直接的方式行使保证权,即“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为担保乙价金债务的履行,丙向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证期间。此时,甲未在乙的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甲的保权消灭。

第二,一般保证。

因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主债权人无法通过“请求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行使保证权,故在一般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行使保证权的方式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为担保乙价金债务的履行,丙向甲提似一般保低,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此时,甲未在乙的债务到期之目起6个月内,对乙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甲的保证权消灭。

四、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保证权的法律后果之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照法定方式,行使了保证权的行为后,就会引起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为保证权的继续主张,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行使保证权后,保证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方法为:

1、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行使保证权,即“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自其行使保证权之日,起算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期间,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期间的长度为3年。

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为担保乙价金债务的履行,丙向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此时,甲若在乙的债务到期之目起6个月内,请求丙承把保证责任,则自当日起,起算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

2、一般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般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行使保证权,即“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自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一般保证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保证诉讼时效期间的长度也为3年。

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为担保乙价金债务的履行,丙向甲提供一般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此时,甲若在乙的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对乙提起诉讼或仲裁,则自对乙的裁定,判决生效之日起,起算一般保证诉讼时效。

由此可见,“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两个关于保证责任时间的法律制度,是通过“行使保证权”衔接起来的。由此可见,“保证期间”的唯一法律意义,就是要求主债权人在此期间内“行使保证权”。一旦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了“行使保证权”的行为,“保证期间”便功成身退,即开始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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