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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巨额资金,女子获刑一年

时间:2019-04-11 11:52 作者: 通讯员 魏潇媛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魏潇媛)一女子在担任公司财务出纳期间,非法挪用公款193.3万元。近日,白水法院审理了该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某1996年招录为白水县通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合同制工人,2014年底至2016年11月期间担任路桥公司出纳。

2016年4月,为增加收入,公司决定在中国农业银行白水县支行认购理财产品,因银行理财业务原因,理财产品登记在被告人张某某个人名下,但每次认购、赎回均由张某某和会计王某共同办理,并将投资理财业务办理凭证复印件交公司经理秦某。自2016年4月至8月路桥公司先后购买了三笔理财产品,2016年8月8日认购150万元理财产品后,被告人张某某于8月11日便擅自撤销了理财产品,将150万元的理财资金撤回其个人账户,后张某某分多次将撤回的理财资金及其保管的公司资金出借给韩某。2016年11月初,因公司要求取回理财资金,事情败露,经路桥公司会计王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对账核实,截止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挪用单位资金共计193.3万元。张某某遂承诺还款,并多次给路桥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但一直未能履行。

2018年5月2日,路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随即投案,主动交待犯罪事实。截止2019年元月14日,被告人及其亲属分多次退还受害人路桥公司72.4万元,尚有120.9万元未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白水县通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担任出纳工作,管理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193.3万元出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退赃情况、不能退还数额等酌情判处。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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