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26 10:28 作者: 通讯员 李蔚珍 来源:白水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李蔚珍)近日,白水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未对事故责任划分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双方各自过错划分主次责任,判处被告向原告赔偿5万余元。
2017年12月10日11时50分许,未成年人宁某驾驶“绿驹”牌两轮踏板电动车沿白水县城杜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白水县教育局门前路段处,与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原告人碰撞,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报案便撤离事故现场。白水县交通警察大队因原事故认定存在收集证据不全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此事故事实存在。原告受伤治疗支付医疗费为15228.51元,后经司法鉴定,其右膝部损伤属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需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未成年人驾骑电动自行车搭乘他人上路行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且违反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骑行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张丽受伤、致残,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路段为城区主要路段,日常车流、人流量较大,事发地距离人行横道并不遥远,伤者横过道路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走人行横道线,或者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穿过马路,其由北向南穿过马路时,违反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天桥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者宁某为未成年人,其父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安全教育、正确引导的监护职责,宁某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由宁夏与其监护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编辑:马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