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26 10:29 作者: 通讯员 李蔚珍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李蔚珍)近日白水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责任被判赔偿业主房屋装修及财产损失13000余元。
2017年11月6日供暖开始前,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时,明确向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当年冬季不入住,不需要供暖。2017年供暖开始前,物业公司在试水前在每栋楼张贴公告提醒住户,但未向已经装修好房屋但未入住的原告进行告知。物业公司2017年11月13 日进行供热试水时发现原告房屋往外溢水。经双方现场查看,原告家未安装暖气片,其餐厅暖气进水口的堵头被冲掉,致使供热管道内的水喷流入原告装修好的房屋内,造成原告房屋内餐厅屋顶和墙面装修、家具及室内门等不同程度受损。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用堵头将漏水口堵上并关闭室外暖气阀门。2017年11月16日原告再次查看时,发现同一处又漏水被淹,随后原告便安装了暖气片。原告的财产损失经评估损失为19480元。
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供暖季节应当及时通知业主查看试水、供暖时暖气管道运行是否正常,对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暖气阀门按业主需要进行有效管理是其责任。由于物业公司负责小区试水供暖时,在原告明确告知供暖季不入住的情况下,没有提前通知还未入住的业主,使业主无法防范供暖时会出现漏水等不安全情况的发生,暖气漏水造成业主新装修未入住房屋、家具等财产被水浸泡受损情况的发生,与物业公司未尽充分管理责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首次漏水后业主明知自己长期不居住,应对漏水部位及时进行妥善处置,才不至于出现再次漏水被淹致损失扩大的情况,作为业主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马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