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9月分两次擅自对凉泉西沟内的杨树、柳树进行采伐。后销售给蒲城县兴余木材加工部的周某某两车木材,共计木材价款20300元。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张某某滥伐的树木树种为杨树、柳树,数量205棵,原木材积为131.705立方米、立木蓄积为439.0166立方米。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所收购的是滥伐林木的情况下,仍从张某某处购买两车木材。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周某某非法收购滥伐树木树种为杨树、柳树,两车木材共计45.12立方米,折算立木蓄积为150.4立方米。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滥伐林木的林地属于防护林种,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生态环境没有修复,应承担修复生态或者生态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白水县林业局出具的生态修复方案,要求被告人张某某按生态修复方案修复生态环境,如不能修复,则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7630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分别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举证质证,并对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及民事部分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表示认识到错误,愿意承担修复费用。法庭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