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19 09:08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
2019年3月李某将车辆停放至路边,当夜风起将张某店面招牌吹落,恰好砸中李某停放的汽车,李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张某以车辆违规停放在人行道为由不予赔偿,李某则以小区车位不足大家均是如此停放不算违规为由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招牌存在安全隐患并造成了李某的损失,构成侵权理应赔偿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违规停放车辆是既定事实,“约定俗成的惯例”不可突破法律底线,张某招牌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致李某车辆受损,故双方均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因此该案李某停放车辆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招牌脱落张某作为所有人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某不应以李某存在过错为由而免除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张某招牌本身即存在安全隐患,李某违规停放车辆并不能导致损害必然发生。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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