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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17-05-05 15:08 作者: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白办发[2017]6



白水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渭市办发[2012]36号、渭市维稳办发[2015]18号和渭市维稳办发[20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有效规避、预防、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更好地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二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包括:

(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二)关系诸多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工程项目;

(三)关系到产权转让、职工身份转换、用工安置等重大利益格局调整的国有、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措施;

(四)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征用、搬迁、补偿、人员安置和城镇建设房屋拆迁安置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改革措施;

(五)关系到诸多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就业、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行政性收费、价格调整等敏感问题;

(六)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人数众多的文化、体育表演比赛活动,各种节会演出、开放型宗教活动,以及展览、展销、招聘、现场开奖等活动;

(八)党委、政府或维稳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评估主体

第三条  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组织实施。党委、政府作出决策的,由党委和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作为评估主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决策的,由该部门或者牵头部门商其它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作为评估主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条  重大项目的实施单位是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工作的评估主体。

第五条  重大活动的组织部门是该项活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评估主体。党委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活动,由党委、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多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重大活动,由牵头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商其他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组织组织的重大活动,由相关主管审批部门负责该项活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主体可以吸纳由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第四章   评估原则

第七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坚持民主、法治、科学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稳定优先的原则,坚持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评估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权责统一原则。

第八条  开展重大事项决策和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从实际出发,做到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确保取得实效。

第五章   评估内容

第九条  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从决策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安全性)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重大决策评估内容:

①合法性。主要分析评估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②合理性。主要分析评估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尽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是否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适当。

③可行性。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是否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④可控性。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是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二)重大项目评估内容:

①合法性。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等。

②合理性。项目选址、用地方案、土地利用是否合理;征地拆迁安置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

③可行性。项目建设条件是否符合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的经济费用效益是否符合项目发展要求;宏观经济是否对项目建设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等。

④安全性。项目对公众利益影响情况的分析,以及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针对项目敏感点所开展的咨询、公示、听证等情况及其结论;其它有关项目安全性方面的分析。

(三)重大项目评估内容:

①合法性。活动实施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实施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实施;实施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

②合理性。活动的组织实施是否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是否对社会有负面效应;拟采取的安保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

③可行性。活动的组织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是否会引发人员拥挤踩踏、火灾、治安案件等事件;是否存在爆炸等恐怖袭击风险;活动场地使用的水、电、气、热等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风险;活动场地临时搭建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天气等其它因素是否对活动安全造成影响;活动场地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活动是否对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参与活动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参与活动人员的交通疏散措施是否到位。

④可控性。活动组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各类社会矛盾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等。

第六章   评估方式及分类标准

第十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式分为重点评估和一般评估。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几种情形的重大事项应为重点评估。

(一)涉及城市发展和管理方面的决策事项。包括区划调整、旧城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征用、规划变更、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拆迁补偿、居民安置;城市居民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重大调整等决策事项。

(二)涉及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方面的决策事项。包括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中的产权转让及人员分流、人员安置;企业关闭和破产中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社会保障等决策事项。

(三)涉及“三农”方面的决策事项。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置换;项目建设和村镇规划中的农民土地征收征用、搬迁、补偿及人员安置;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合作医疗、计划生育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政策性收费等决策事项。

(四)涉及重点项目建设方面的决策事项。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居民安置和移民安置;可能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工程选址等决策事项。

(五)涉及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方面的决策事项。包括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教育、医疗、药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低保、抚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社会保障政策的重大调整;社会救助政策重大调整等决策事项。

(六)涉及机构改革方面的决策事项。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中的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调整;管理机构的下放或上收等决策事项。

(七)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决策事项。包括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有关资源开发利用重点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等决策事项。

(八)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的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切身利益,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认同等方面的政策;处理因土地开发、城市拆迁、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风景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重大切身利益的问题等决策事项。

(九)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等决策事项。

(十)涉及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洪水、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的决策事项。

(十一)其它涉及群众利益的决策事项。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几种情形的重大事项应为一般评估。

(一)不涉及征地拆迁、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涉及群众较少、对群众利益影响较小的决策事项。

①决策事项对生态环境影响主要或完全由自然因素形成,并间接地、潜在地、长远地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的非常微小的影响,人畜用水安全、土地末受污染、空气质量良好;

②决策事项涉及群众数量在10人以内;

③决策事项做出后对群众利益没有负面影响或者负面影响范围在2%以内。

(二)评估内容单一、群众诉求集中或明确、化解矛盾工作比较容易的决策事项。

①决策事项只单纯涉及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节能方案、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环境和生态影响、经济影响、社会影响、群众利益及生产生活影响分析等方面中的一项内容;

②决策事项涉及群众有98%以上诉求相同或有明确要求;

③决策事项所涉及矛盾纠纷完全可以通过面对面商谈协调解决。

第七章   评估时限、方法和步骤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在事项实施前1个月内完成,并形成报告。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共分为六个步骤,具体方法如下:

(一)委托咨询机构。评估主体根据重大事项的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重大事项评估要与咨询机构的资质相匹配,一般建议评估主体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公司进行稳评。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主体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成立稳评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的重大事项,可制定总体评估和分阶段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原则、评估方法步骤、评估重点、评估内容、评估单位、人员分工和工作要求等。

(三)充分听取意见。要广泛征求重大事项所涉及利益群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掌握群众对拟实施重大事项的反映和评价。重大事项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召开群众座谈会、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认真分析预测。围绕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安全性)及其它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分析。   

(五)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反对意见超过33%或群众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为高风险;反对意见占10-33%或群众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反对意见低于10%或少数群众有意见,为低风险。

(六)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目录、重大事项概况、承建承办单位概况、重大事项合法性分析、重大事项合理性分析、重大事项可行性分析、重大事项可控性(安全性)分析、重大事项风险防范措施、评估结论、附件和附表等。评估报告编制结束后由重大事项实施单位(评估主体)报相关部门审查备案。

第八章   备案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范围包括: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程序分为四个步骤。分别是:评估主体(责任主体)审查盖章——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党委(政府)办公室审查盖章——县委维稳办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程序分为四个步骤。分别是:评估主体(报建单位)审查盖章——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县经发局审查盖章——县委维稳办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重大活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程序分为四个步骤。分别是: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盖章——县公安局审查盖章——县委维稳办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稳评备案每个环节审查时限为5天,审查部门审查后要出具审查意见或问题清单,审查盖章后应及时报下一个部门审查或备案。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稳评备案材料包括:重大事项稳评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成员名单》、《涉及不稳定问题领导包案登记表》和《关于XXX稳评工作报备的函》。

第二十一条  重大决策稳评备案审查范围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概况;

(二)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分析;

(三)重大决策事项合理性分析;

(四)重大决策事项可行性分析;

(五)重大决策事项可控性分析;

(六)重大决策事项风险防范措施;

(七)重大决策事项评估结论;

(八)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方案;

(九)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公告;

(十)重大决策事项群众走访记录(或问卷调查)及照片;

(十一)重大决策事项群众座谈会会议记录及照片;

(十二)重大决策事项“两代表一委员”听证会会议记录及照片;

(十三)重大决策事项党委、政府会议会审记要;

(十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

(十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成员名单》;

(十六)《涉及不稳定问题领导包案登记表》;

(十七)《关于XXX稳评工作报备的函》。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稳评备案审查范围包括:

(一)重大项目概况;

(二)重大项目合法性分析;

(三)重大项目合理性分析;

(四)重大项目可行性分析;

(五)重大项目安全性分析;

(六)重大项目风险防范措施;

(七)重大项目评估结论;

(八)重大项目风险评估方案;

(九)重大项目公示公告;

(十)重大项目群众走访记录(或问卷调查)及照片;

(十一)重大项目群众座谈会会议记录及照片;

(十二)重大项目“两代表一委员”听证会会议记录及照片;

(十三)重大项目专家论证会议记录及照片;

(十四)主管部门或辖区镇(办)会议会审记录;

(十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

(十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成员名单》;

(十七)《涉及不稳定问题领导包案登记表》;

(十八)《关于XXX稳评工作报备的函》。

第二十三条  重大活动稳评备案审查范围包括:

(一)重大活动概况;

(二)重大活动合法性分析;

(三)重大活动合理性分析;

(四)重大活动可行性分析;

(五)重大活动可控性分析;

(六)重大活动风险防范措施;

(七)重大活动评估结论;

(八)重大活动风险评估方案;

(九)重大活动公示公告;

(十)重大活动群众走访记录(或问卷调查)及照片;

(十一)重大活动群众座谈会会议记录及照片;

(十二)重大活动“两代表一委员”听证会会议记录及照片;

(十三)主管部门或辖区镇(办)会议会审记录;

(十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

(十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成员名单》;

(十六)《涉及不稳定问题领导包案登记表》;

(十七)《关于XXX稳评工作报备的函》。

第九章   审查备案分工

第二十四条  县委办、政府办负责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上会前的审查把关。凡提请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风险评估和没有作出风险评估结论的,不予提交会议研究。

第二十五条  经发局负责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登记建账和检查考核,并做好上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安局负责重大活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登记建账和检查考核,并做好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维稳办负责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备案、登记建账和检查考核,并做好上报工作。

第十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报告制度。各牵头单位对拟评估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对评估后正在实施的项目跟踪全程报告,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出现重大调整、变化要随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督察督办制度。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对各单位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第三十条  档案管理制度。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实行报备制度。承办部门要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档案,实行专人管理。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通报制度。县委、县政府将加强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适时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  考评制度。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进行专项考核,每年年底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考核方法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走访等方式进行,由县委办、政府办、维稳办、经发局、公安局、项目办共同负责,维稳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维稳办平时要及时了解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跟踪掌握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案件等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年中进行一次抽查;年底采取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进行专项考核。

第三十五条  凡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不稳定问题,一律实行责任倒查,涉及到稳定风险评估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评估责任追究。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决策机关不根据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无视社会稳定风险作出实施有关事项,在事项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时不暂停实施或者及时调整决策,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重大事项稳评审查、备案部门未能在时限内完成审查、备案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有关组织和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加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费保障,重大决策和重大活动评估经费纳入部门的年度预算中进行审核安排。重大项目评估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单位的项目成本。

第三十八条  各镇、各部门要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舆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维稳办负责解释。




                                                                                           中共白水县委办公室     

                                                                                          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22



注:按照市委维稳办要求,从即日起重点项目稳评报告会议会审除会议记录外,还需附会议照片,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及会议会审须有会标。如项目涉及征地、拆迁,稳评报告中必须说明征地或租赁土地亩数、拆迁范围及涉及人数、户数,附件必须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走访照片8张,各类会议照片全貌1张,主持人照片1张,参会专家1张,发言群众照片4张,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照片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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