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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男子受贿28000元受审

时间:2017-12-27 11:51 作者: 通讯员 马鹏敏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马鹏敏 )国家工作人员一旦把手中的权利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否则权力会如同“脱缰的野马”,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白水法院审结了这起受贿案件,被告人刘东海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并对被告退缴的2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白水县第二批廉租房报名期间,田小斌找被告人刘东海给其帮忙办理廉租房,刘东海答应后,给予刘东海5000元好处费。刘东海就联系了时任房改办副主任的杨建建让其给予关照,后廉租房就申请下来了;白水县第三批公租房报名期间,被告人刘东海的同学同飞飞找他,让给张琳、马冬青帮忙办理公租房,先后给了刘东海20000元,后二人已参与公示和摇号;第三批公租房公示过后,赵斌在资格审查时被房改办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赵斌就找刘东海并送给3000元好处费,刘东海联系其关系帮忙,后赵斌参与了公示和摇号。

另查明,被告人刘东海于2016年4月20日接到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办案人员口头通知后,自动到该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2016年4月22日,刘东海向白水县人民检察院退缴了其全部涉案款项2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东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给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款28000元,且有较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东海在检察机关立案前能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检察机关退缴了全部赃款,当庭又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廉租房本是国家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但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却以此来谋私利。这起发生在身边的案件,再次告诫国家工作人员心莫贪、手莫伸。(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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