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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案件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

时间:2019-11-25 10:01 来源:中国法院网

在司法改革背景下,“送达难”的问题在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中日益凸显。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选取了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间所受理的1808件一审民事案件送达情况作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同时,采用走访座谈、调查问卷两种方式进行了调研,发现当前一审民事案件送达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送达难现状十分普遍,牵扯着大量的审判精力。1808件民事案件中,能够通过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法院应诉完成送达工作的案件数为969件,仅占样本总数的53.6%。二是“公告送达”拘泥于“登报公告”形式,效果不佳。公告送达的绝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得知应诉、开庭、判决等重要审判流程信息,在1808件民事案件中,因公告送达使当事人得知审判流程信息的仅有1件。三是“邮寄送达”急需规范。在邮寄送达中,他人代收的不注明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证件号码常不填写、部分邮递员责任心不强导致邮件退回率高,法院同邮寄送达人员缺乏必要的沟通和有效的监督。

造成一审民事案件送达难的成因有四方面:

一是立案登记制改革与法官员额制改革“一增一减”的格局压力。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人案矛盾”十分突出,加之司法辅助人员配备不到位,且队伍不稳定,很多情况下,员额法官不得不亲力亲为上门送达,员额法官亟需从送达的“泥沼”中解脱出来。

二是法院内部具体送达主体不明且送达力量薄弱。在直接送达为原则的制度设计下,“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这种“1+1+1”的审判团队模式,在实践中无法承担大量的案件送达工作,而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等制度层面无明确的送达职责,同时,物质保障缺乏,“人等车、案等车”的情况时常发生。

三是切实可行的妨碍送达惩戒机制欠缺。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有意拖延、消极躲避送达等行为,缺乏规制依据,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多次做沟通工作,才能换来一小部分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

四是送达法律制度已显僵化。在人口流动性如此大的今天,一味恪守受送达人成年家属的“同住性”,会导致即使向配偶、父母等近亲属送达,也无法视为有效送达,僵化的制度设计增添了送达的难度。

一审民事案件送达难问题的对策:

一是以“混合送达模式”完善法院内部送达流程。在长时间的摸索和经验积累中,泽州法院逐步探索出“审判团队采用电话通知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完成初步送达(消化送达难度低案件)→送达组集中统一送达(在规定的时限内消化送达难度较大的案件)→公告送达”的送达工作流程。首先,由审判团队以原告提供的被告相关信息完成电话通知和邮寄送达工作,如送达无果,由审判团队出具送达移送函,载明案件原、被告双方信息、简要案情、指定送达组送达期限等,随需送达文书移送至送达组,但案卷不随之流转。其次,以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工勤人员为主建立送达组,同时建立送达绩效激励机制,送达组在接收案件后,综合全院需集中送达案件的被告住址信息,合理规划送达路线,在规定时间内直接送达,对被告下落不明或穷尽送达手段无法送达的案件,负责完善相关证明材料。最后,在指定的送达期限过后,送达组将送达成功案件的送达回证,或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或穷尽送达手段仍不能有效送达的证明,转交审判团队,由审判团队进行公告送达,除“登报公告”外,逐步推行在被告住所地张贴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二是建立法院与社会联动送达机制。首先,以送达技术提升送达能力,法院内部查询系统要逐步实现同淘宝、京东等大型交易平台信息互联,掌握受送达人近一年内民事活动经常使用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其次,以案件类型制定不同的送达应对策略。基层法院受理的合同类案件居高不下,对其中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应向金融机构发出司法建议,倡导其在签订借款合同或进行借款催收时,同借款人完善送达条款的约定;对其他合同类案件,应通过大力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在民事活动中养成约定“诉讼送达条款”的习惯;对侵权类案件,比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建立与交警部门的协同送达机制,倡导在事故处理现场促成当事人达成送达条款或填写制作司法地址确认书,将有力地解决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的送达难问题。最后,借助现有的综治网格平台了解受送达人流动信息,引入公证参与送达事务,试行聘任一部分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乡镇办事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证员、网格长为法院聘任送达员,可进一步缓解基层法院送达工作压力。

三是完善妨碍送达惩戒制度,灵活运用诉讼保全措施倒逼应诉。建立“诉讼中失信人黑名单制度”,将刻意躲避送达、拒不应诉等行为纳入规制范畴,具体辅以限制出行、信用惩戒、借助已有失信人公布平台对外公布等措施,予以约束,倒逼其积极参与诉讼。降低诉讼保全门槛,提高法院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适用比例,灵活运用诉讼保全措施。

(作者单位: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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