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5 15:15 来源:白水县人民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赵召)原告张某某是一名包工头,带领工人在白水修建的高速公路工程上干活,完工后,原告张某某清付了工人工资,向被告徐某某索要自己的劳动报酬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被告徐某某起诉到法院。案件在审理中,被告徐某某认为,其与原告张某某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介绍工作的关系,与原告形成雇佣关系的应该是中铁二十局,而关于本案,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为一名证人冯某某,该证人为被告徐某某的合伙人,但其证言与原告的当庭陈述多有矛盾之处,无法采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经多方调查,均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最终,该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相对于此案,我承办的另外一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原告在干活时,与工程发包方签订了合同,双方就劳动报酬有明确的约定。在未按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被告还给原告出具过欠条和还款计划,并载明违约责任。这起案件通过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很快便调解结案,工人如期拿到了自己的劳动报酬。
这两起案件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在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里,签订合同,关系清晰明了的案件,权益更加容易通过法律手段得以实现。但现实中,很多工人连雇佣自己干活的人是谁都不知道,即使知道,也都是口头约定,问其原因,他们说“都是熟人,没必要签合同”“被告对此事是认可的,所以我没让他打条子”。一旦被告对此事不认可,或者不到场,原告无法提供证据,口头的约定,事后都无法考证,直接导致败诉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通过审理此类案件,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即使事先未能签订合同,在双方结算或者讨要劳动报酬时,也一定要让对方书写欠条,以作为追索劳动报酬的依据,如此,才能在发生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时,顺利得到应得的劳动报酬,同时要敢于、更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