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9 11:12 作者: 特约通讯员 付蒙姣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付蒙姣)周某没有驾驶证,驾驶未经国家登记的摩托车上路行驶,与小轿车相撞受伤。近日,白水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36475.6元,支付被告高贵 2856.7元。
2017年1月23日原告周某无证驾驶“飞鹰”牌两轮摩托车,由白水县人民路中段“金马百货”南侧路段东侧路面边缘处由东向西进入道路,穿过路中因等待交叉路口交通指示灯信号的前后两车中间后左转弯向南行驶时,与由北向南直行高贵驾驶登记在被告高某名下的陕AC90**号“东风标致”牌小轿车相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
原告被送往白水县医院住院治疗17天,被诊断为:1.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右下肢软组织损伤,花去医疗费5655.3元,被告垫付2856.7元。该起事故白水县交通管理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情况说明,认定原告周某无证驾驶未经国家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进入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致被告来不及采取避让措施,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高贵驾驶登记在被告高某名下的机动车在城区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又一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伤情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周某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应当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陕AC90**号“东风标致”牌小轿车所有权人虽为被告高某,但高某与高贵系父子关系,为共同家庭成员,且被告高贵持有驾驶证驾驶合法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高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周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39332.3元,因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9332.3元,返还被告垫付2856.7元,实际支付原告36475.6元。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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