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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法院:丈夫借款妻子“被签字”仍担责

时间:2025-08-11 09:49 来源:白水法院

近日,一起因夫妻一方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尘埃落定。白水法院审理后认定,即便借条上配偶的签字为一方代签,只要配偶参与了借款过程且未当场否认配偶代签的效力,该债务仍属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需承担偿还责任。此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夫妻共债共签”的裁判理念,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2017年9月14日,李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全某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明确借款金额为3万元,利息为“壹分钱”(即年利率12%),还款期限至2018年9月14日,借条落款有李某某及妻子刘某的签字。2023年4月,李某某病故,该笔借款本息始终未清偿。

全某某随后向李某某的妻子刘某主张债权。刘某辩称,借条上“刘某”的签字系丈夫李某某代为书写,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与全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该笔借款发生在李某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对借款发生经过无异议,且对李某某当着其面代其签字未提出反对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该3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属夫妻共同债务,刘某需承担偿还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3万元,并以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刘某在法定期间内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参与债务形成过程且对“代签”未当场否认等可视为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时,应适用“夫妻共债共签”理念认定共同债务。这一裁判思路不仅强化了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也进一步明晰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对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债务行为具有积极引导作用。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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