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7 11:11 作者: 通讯员 李朋欣 来源:白水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李朋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用于果园投资,离婚时约定由一方还款,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该笔借款的还款责任如何承担?近日,白水法院民二庭审理了这起借款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借款。
2016年被告刘某、王某夫妻二人因果园投资向原告银行贷款3万元,借款期限二年。2017年5月,刘某、王某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由刘某个人负担。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一直未清付本息,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二被告离婚协议中虽将债务约定由一方承担,但因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仍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要求双方共同清偿,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与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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