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渭南政法网首页 平安韩城网临渭政法网华州政法网华阴政法网潼关政法网富平政法网蒲城政法网白水政法网澄城政法网大荔政法网合阳政法网

首页白水法院 >正文

白水法院:合伙关系不成立 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19-07-22 18:52 作者: 通讯员 赵龙 来源:白水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赵龙) 近日,白水法院尧禾法庭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袁某主张,被告大高以开票等方式参与了其儿子小高收购苹果的经营活动,难免会有一部分收购苹果产生的收益用于大高的家庭生活,认为双方成立个人合伙关系,要求二被告对于拖欠的苹果款负连带清偿责任。通过调解,被告小高承诺以分期的方式清偿原告的苹果款,被告大高不负清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大高辩称其和儿子已经分家,二人经济独立,其在儿子收购苹果期间的开票等行为是帮忙,并非共同的出资、经营。原告又无证据证明二被告满足成立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使大高的帮忙行为是有报酬的,也仅仅是一种提供劳务的雇佣行为,不能将其扩大解释为参加了共同经营。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二人对于合伙经营有书面协议、工商登记或口头实质性约定,又未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口头合伙协议的存在,从举证角度也无法认定二被告的合伙关系。此外,连带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仅在有法律明文规定和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时候才能成立,二被告的父子关系,不能成为本案中二被告负连带责任的充分理由。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

说法:根据以上规定,个人合伙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二是合伙人共同出资,三是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四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编辑:王倩

返回网站首页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