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15 16:01 作者: 特约通讯员 李蔚珍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本案发生于2014年6月1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庞某、庞宇某、薛某、唐某、问某将北井头乡中学生马晓、王明叫至北井头乡中西边巷子附近,庞某、庞宇某、唐某、问某对马晓、王明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抢劫二人现金共计100元,随后,被告人唐某和问某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庞某、庞宇某、薛某三人又对在校学生杨亮进行殴打,因杨没有钱财未果,后逃离现场。经白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晓的损伤属轻微伤。
案件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庞宇某、薛某、唐某、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惩处,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庞某、庞宇某、薛某、唐某、问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结合案情依照教育挽救政策,做出了上述判决。
目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中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就是未成年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一个个正值花季的青少年却走上犯罪道路,且犯罪形式呈多样化、低龄化、团伙犯罪突出以及暴力犯罪增多等新特点。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导致留守儿童和青少年缺少正确及时的引导和关爱,失学辍学率上升,使得失学、辍学以及无业闲散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多,虽然不良社会风气与青少年迷失自我,缺少正确的是非观念和道德底线有着必然的联系,但未成年人与社会的连接主要是通过学校和家庭,因而目前过分注重学习成绩的教育,忽视了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以及全面发展的情况亟待改善。上述案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案发后虽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但孩子们成长黄金期的这一损失却是无论如何都难以补救的。
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学校和全社会都必须承担起责任。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和教育义务。父母不仅是孩子物质保障的提供者,更应该是孩子人格形成的引导者,日常生活中应更多给予其心灵层面的关注,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这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学校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阵地,而老师是塑造孩子灵魂的工程师,未成年人接受系统教育主要在学校,学校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在学生中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除了家庭和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外,另外法院作为司法机构亦应担负起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责任。只有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悲剧就不会重演。(文中受害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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