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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理解——以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案例为视角

时间:2019-01-02 10:24 作者: 合阳法院 梁荔明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条是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制度。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吕某某承包地相邻,原告在西,被告在东。原告诉称其承包地南北长205米,生产队在分地时给被告留有一米歇善,被告打墙时未留给原告。几十年来,因风吹雨刷,被告所筑的墙相继倒塌,导致原告土地无法耕种。2017年春,被告埋在地里的水泥杆倒塌到原告地里,被告也一直未清理,致使原告农作物无法正常成长,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因双方无法商议解决,故赵某甲诉请赵某乙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分析】

本案中被告赵某乙、吕某某承包地界的水泥杆及铁丝网倒塌,造成原告赵某甲承包地无法耕种。被告赵某乙、吕某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但原告赵某甲在二被告未及时移走水泥杆和网子时,应当妥善处理避免损失扩大。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可以减轻二被告的侵权责任。

【法条理解】

一、责任人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85条在物件保有人的范围上列举了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相较于《民法通则》第126条增加了“使用人”。立法采取了“所有人负责主义”和“占有人负责主义”并列的规定,对每一类责任主体,特别是“所有人”和“使用人”,采取了不同的归责原则,以此来充分保障受害人,使其权利能够得到充分救济。

二、物件的范围和加害形态

《侵权责任法》第85条以“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的损害现象作为调整对象。对《侵权责任法》第85条加害形态的理解,应当以法定的“脱落、坠落”为主要的加害形态,但司法实践若遇到既不属于脱离、坠落,又不属于其他物件损害责任类型的情况时,应当对《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加害形态做必要的扩张解释。

【适用思考】

在审判实践中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时,应当注意如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时,应当准确把握立法目的,严格把握裁判尺度。避免将非立法本意的物件倒塌等纠纷,一概适用本条的原则。为保障审判工作能够快速的审理清楚案件事实,要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认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此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时效性。(合阳法院  梁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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