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15 11:09 作者: 通讯员 吕姿娟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吕姿娟)土地互换后,征地补偿款归现承包人还是责任田的原承包人?近日,白水法院尧禾法庭联合村组干部进行调解,成功化解了这起因土地互换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村民。被告王某与其兄王某某“奓间”的承包地相毗邻,为了耕种方便,便在耕地内留有一条生产路供双方使用。2016年11月,杨某与被告之兄王某某曾达成土地互换协议,协议约定,将原告杨某位于本村“西洼”承包地8.07亩,与王某某位于“奓间”7.82亩承包地进行互换,该互换行为亦经村组同意,后双方互换耕种土地。2019年春节,案外人白水牧原公司因修路征地,将原告杨某通过互换取得王某某“奓间”7.82亩耕地中的部分土地征用,在白水牧原公司给原告发放补偿款后,被告找到原告,称被征用耕地的生产路有其0.21亩土地,原告遂给付被告土地征地款6630元。后原告以该互换土地中没有被告0.21亩土地,要求被告返还所给付的6630元;被告认为白水牧原公司所征用的土地中有其0.21亩土地,该6630元征地款拒绝返还,原告遂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
2021年9月10日,白水法院尧禾法庭工作人员深入社区,联合村组干部到涉案耕地进行现场勘察,先后三次丈量涉案土地实际亩。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承包地相毗邻,承办案件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在调解过程中就案件涉及的实际问题,以及农村土地互换的相关的法律规定向双方进行了释法明理。通过承办法官和村干部的耐心调解,被告王某同意一次性返还原告征地补偿款3000元,原告杨某同意通过杨某“奢间”责任田进入被告责任田的生产路继续让被告王某使用。协议达成后,被告王某当即退还原告3000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今年以来,农村土地互换引发的案件较往年案件数量有大幅度的增加,白水法院尧禾法庭在审理案件中灵活运用司法手段,悉心调解,耐心化解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承包土地互换耕种的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规定,采用家庭联产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管理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后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互换前,关于土地互换后的相关问题双方须明确进行约定,避免引起纠纷。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