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5 10:47 作者: 通讯员 奚俊涛 来源:白水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奚俊涛)销售方、实际施工方、被挂靠公司与张某因无人承担施工原材料款项多次协商未果,销售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白水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方连带清偿材料款。
2016年12月,被告甲借用被告乙公司名义与某政府机构丙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丙院内,工程内容以投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记载,乙系投标人,该工程包含材料在内。合同签订后,被告甲作为实际施工人即开始组织施工,被告张某受雇于被告甲,为该工地工作人员。原告王某分三次向该工地提供原材料,甲授权由张某在销售清单上签字收货。该销售清单对货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均做了记载。王某提供给甲的材料价款计24万余元,甲与乙公司至今未向王某支付材料款。另乙公司出借资质,向甲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本案中甲实际尚未向乙公司交纳管理费。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当庭撤回了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挂靠方作为实际施工主体应对施工内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被挂靠方允许他人借用其资质,也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材料供应方提供的材料已实际物化于案涉工程项目中。因此,被挂靠方应对挂靠方基于挂靠关系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甲向原告王某支付下欠材料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乙公司应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建设工程施工挂靠问题的典型案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双方是否存在挂靠关系,被挂靠方应否对买卖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是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在本案中,建设工程的材料供应方未提供书面合同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诉请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挂靠方)与挂名施工单位(被挂靠方)对买卖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首先,应当审查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也可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其次,审查案件中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应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并结合二者签订合同的实质内容,施工过程中二者的具体行为等,对二者关系进行认定,不能简单依据合同名称进行认定。最后审查被挂靠方应否对买卖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挂靠方收取挂靠利益,也应承担挂靠风险。而作为建设方的丙按照工程包工包料的约定,不应对施工方使用的原材料款承担清偿责任。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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