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17 15:28 作者: 通讯员 魏潇媛 来源:白水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魏潇媛)近日,白水法院审理了一起四人团伙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张某乙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王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程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从西安“毛娃”(身份不明)、“龙龙”(身份不明)等人处购得冰毒进行贩卖,其或与吸毒人员当面交易,或将毒品埋藏后拍摄视频,待收到货款后,再通过微信将藏毒位置发送给购买者进行交易。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上述手段先后贩卖给吸毒人员冯某等7人,共计185次,约贩卖冰毒41.2克,违法所得98979元;被告人程某受张某甲指示,帮助张某甲埋藏毒品六次;被告人王某(张某甲未婚妻)受张某甲指示,帮助张某甲送毒1次、埋藏毒品4次、代收毒资7次,结合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供述,确认王某参与贩卖毒品8次。
被告人张某乙长期在张某甲处吸毒,其接受被告人张某甲和吸毒人员双方委托,将从张某甲处购买的毒品出售给吸毒人员袁冰3次约0.6克,获利500元,出售给吸毒人员王小小2次约0.4克。
2020年10月23日,白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办西铁小区门口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被告人张某乙、程某先后于2020年11月5日、6日向白水县公安局杜康派出所主动投案;2020年8月27日,白水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王某至办案区对其进行询问,其如实供述了协助张某甲贩卖毒品一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程某、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甲向他人贩卖毒品185次约41.2克,情节严重,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和领导作用,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在张某甲和吸毒人员之间积极联络,帮助张某甲埋藏毒品、转交毒资,并部分赚取差价,系主犯,应当对其参与部分的犯罪承担责任。被告张某乙有犯罪前科,应酌情重处,其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亦可酌情从宽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出如上判决。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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