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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法院:离婚后拒付抚养费 依法裁判保障儿童权益

时间:2025-05-28 09:46 来源:白水法院

近日,白水法院审结一起因协议离婚后未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引发的纠纷案件,通过司法裁判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2019年3月,李某与田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李小某由李某抚养,田某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并于每月30日前转账至指定账户,同时享有合理探望权。然而离婚后,田某既未看望女儿,也未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随着李小某进入幼儿园,学费、生活费、医疗费等支出增加,李某独自承担经济压力剧增,无奈之下,李小某在父亲代理下将母亲田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方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及微信支付账单等证据,证实母女关系、离婚协议约定内容以及父亲独自抚养孩子的事实;被告田某则出示医院检查报告,辩称因生育后遗症长期治疗,身体原因导致工作不稳定、收入微薄,无力支付抚养费,提出“攒够再一次性支付”的主张。经法庭质证,双方提交的证据均被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合法有效,田某未履行义务已违反约定。考虑到李小某当前生活、教育实际需求,结合当地500 - 800元的抚养费通常标准,以及田某健康状况导致的经济困难,法院酌情判定:田某需支付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期间抚养费7200元;自2022年4月1日起至李小某年满18周岁,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清当年费用,并转账至指定账户。同时,法院驳回田某“攒够再付”的不合理抗辩,明确抚养费支付具有持续性和即时性,不得随意拖延。案件受理费由田某承担。

此案的判决不仅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权益,也再次明确:无论父母婚姻状态如何,抚养义务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若一方确有经济困难,可与对方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合理调整抚养费标准,但绝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法律的刚性裁决,既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坚实守护,也为社会树立了维护家庭责任的法治导向。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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