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10 09:54 来源:白水法院
近日,白水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明确各方责任与赔偿事宜。
原告杨某在被告李某承包的土方工程现场负责照看、指挥施工,双方约定每天按100元给付报酬。2023年7月,杨某驾驶摩托车指挥司机文某某驾驶的铲车拉土填坑,铲车倒后时将原告及原告驾驶的摩托车撞倒,致原告受伤。杨某先后在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白水县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处骨折等伤情。经鉴定,杨某损伤致左踝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
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王某、文某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17923.1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李某辩称其与王某是承揽合同关系,自己作为定作人无过错,不应担责,原告起诉案由有误,且赔偿责任主体应为王某和文某,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王某则提出本案已超诉讼时效,自己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文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杨某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同时,李某与王某约定由王某提供铲车在该工地作业,李某支付王某铲车使用费、加油费,王某负责铲车维修及司机工资。法院认为,个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法律规定,杨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有权选择要求接受劳务一方李某给予补偿。因杨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酌情认定其承担20%责任,李某承担80%责任。经核算,杨某此次事故损失合计333309.7元,李某应承担80%即266647.76元 。同时,李某承担补偿责任后,有权向王某、文某某追偿。此外,原告受伤接受救治基本结束、各项损失情况明确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起算点,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基于“一个纠纷、一个案件处理”原则,将李某追偿权一并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杨某266647.76元(扣除已支付部分);李某某承担补偿责任后,依法享有向王某、文某某追偿的权利;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的审结,明晰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各方的责任界定与赔偿标准,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也提醒劳务关系中的各方应增强安全意识,切实保障自身与他人合法权益。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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