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13 09:24 来源:白水法院
近日,白水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一、张某二就借款偿还及担保责任问题对簿公堂,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对案件做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2022年7月5日,被告张某一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郭某借款5万元,口头承诺两个月内偿还。郭某分别于2022年7月5日、7月9日、7月21日通过微信向张某一转款0.3万元、3万元、1.7万元。2022年7月8日,被告张某一向原告郭某出具借条,被告张某二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推诿不还,故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一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并按月息0.8%承担利息,张某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为支持诉求,郭某提交了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被告张某一庭前与郭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四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庭审时辩称借款未约定利息,且已还款28770元,现仅欠21230元,并提交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为证。被告张某二则辩称,借款应认定为无息借款,其作为担保人应为一般保证责任,且保证期限已过,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应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借款及担保的相关事实,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借款义务,张某一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关于张某一已还款项的争议,结合双方证据及微信聊天记录,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张某一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张某一截至庭前调解时认可仍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清偿至2023年7月31日,故应继续偿还本金50000元,并按月利率0.8%承担自2023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对于张某二的保证责任,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及期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六个月,而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未向张某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张某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一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郭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8%承担自2023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须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行使权利。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主债务履行期为两个月,原告与被告张某二并未就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进行约定,故张某二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在该期间内,原告未向被告张某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故被告张某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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