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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婚约未登记 缔结不能退彩礼

时间:2015-05-27 10:43 作者: 特约通讯员 任花勤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任花勤)订立婚约给付彩礼是民间的一种风俗习惯,在农村地区比较风行。伴随着经济发展和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这种习俗愈演愈烈,相互攀比,给付彩礼的数额不断增加,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数万元现金、汽车、住房等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近年来,起诉到法院的此类案件案件逐年增多。


近日,白水法院尧禾法庭审结了一起因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缔结不能而引发的返还彩礼纠纷。

1992年9月出生的薛某(男)与1989年3月26日出生的杨某(女)2013年农历腊月经刘某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农历3月双方家长为二人举行了订婚仪式,薛家经介绍人给付杨某彩礼30000元,给付衣服钱6000元,均由杨某父母收取。双方及其家长商定由薛某招赘入杨某家中生活。同年农历7月20日二人按照习俗在杨某家中举行婚礼,杨某父母为二人装修婚房,购买家具,承担了举办婚礼的所有花费。但因杨某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二人自订婚后即同居生活,期间被告杨爱华怀孕后因故流产,但举办婚礼数月二人却发生矛盾分居生活。同居期间杨某也曾给薛某现金2000元,价值1348元金戒指一枚。2015年4月薛某向法院诉讼,要求杨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财产是未婚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发生的财物流转关系,主要表现为建立婚约双方当事人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彩礼的行为,并发生其它财物的赠与或往来。双方因故不能达到缔结婚姻目的时,所获得财物违反了双方缔结婚约的目的,取得财物失去了合法性基础,就应予返还。薛某与杨某之间订立婚约,相互给付财物,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因婚约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返还。考虑薛某与杨某已经同居生活,致杨某怀孕流产,给杨某身体、心理、社会评价等方面都造成一定影响,加之杨某家庭承担了举办婚礼的费用,双方给付财物相互折抵后,由杨某及其父母作为收取彩礼的一方酌情返还原告薛某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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