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6-03-25 11:26 作者: 特约通讯员 昌海燕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昌海燕)男子因对同村李某不满,采取翻墙进入李某家中,用汽油点燃李某停放在家中的车辆等财物。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红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孙红福因对白水县西固镇中文化村村民李某批发香菇与其竞争市场一事产生不满,便伺机报复。2015年1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孙红福独自一人窜至白水县西固镇中文化村,翻墙进入李某家,用事先预备的一壶汽油将该李家院内门房下停放的一辆北斗星汽车(车牌号陕EBL699)点燃后逃离现场,造成李某家中北斗星汽车、香菇气调库及香菇等多种财物损毁。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家中被毁财物价值265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红福为泄私愤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265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 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孙红福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社区 矫正机关评估意见建议对被告人孙红福适用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孙红福宣告缓刑。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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