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6-05-23 16:51 作者: 特约通讯员 吴志翔 付蒙娇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吴志翔 付蒙娇)男子将他人打伤,被打者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损伤、面额外伤、结膜下淤血、鼻挫伤。住院治疗10天,花费1万余元。白水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开庭时该男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其于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伤者因本次受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0016.21元。
2015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高某以与原告陈某以前存在矛盾为由,被告在蒲城县孙镇平路庙街道建平招待所将原告打伤,原告即被送往蒲城县医院住院 治疗10天,诊断为:1、脑震荡,2、多处软组织损伤,3、面额外伤,4、结膜下淤血,5、鼻挫伤;住院医疗费为4896.01元,门诊花费466.2 元。2015年6月26日,蒲城县公安局蒲公(孙)行罚决字〔2015〕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对高某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原告属陕西蒲白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3095元,因打架停工33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因与原告存在矛盾为由,找到原告,进而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住院,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打架而造成的损失,应予支持。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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