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6-06-29 11:14 作者: 特约通讯员 刘忍丽 付蒙娇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刘忍丽 付蒙娇)本是相交甚好的同学,却因欠款失信而掰开情面,对簿公堂。近日,白水法院审理了这起同学之间的欠款纠纷。
原告郭某原在白水县百货公司租赁柜台经营家用电器,其与被告孟某是同学关系,多年来两人相处较好。2010年被告孟某在原告经营的家用电器商店赊欠42英寸长虹电视、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饮水机、电暖气各一台,价值8448元,约定随后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至今没有清付。郭某一气之下,向白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清偿欠款,并承担所欠货款利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所欠款项不持异议,但以无力清偿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收取原告提供的货物并进行了结算,应当按照结算后的欠款数额清偿债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清偿原告郭某货款8448元,并承担自2016年1月19日至清付之日的同期银行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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