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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接电为由介绍贿赂 男子构成犯罪领刑罚

时间:2016-07-13 11:16 作者: 特约通讯与 陈永亭 付蒙娇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陈永亭 付蒙娇 )男子利用“关系”,以给煤矿接电为由,向官员行贿,后又将退回的贿赂款据为己有。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这起介绍贿赂案件作出判决,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2010年10月份,陶某(另案处理)在投资筹建白水县西固镇中文化老井(系无任何手续的黑井)时,需要供电才能施工。但供电需要白水县电力局审批。后陶某通过被告人孟海青、杨金鹏联系到时任白水县电力局局长的贾某,并许诺给予孟海青和杨金鹏好处费。2010年11月23日陶某给杨金鹏汇款10万元。2010年11月29日由该煤矿的利益关系人张某(另案处理)在电力局局长办公室向贾某送去用牛皮纸信封装的存有1O万元的银行卡一张,要求贾某为中文化老井接电,数天后贾某将银行卡退回给孟海青,孟海青于2011年1月15日至1月26日将这1O万元分次取出据为已有。中文化老井后以开办养殖场为名义向白水县电力局申请用电,后该局于2011年7月份开始施工到8月份完工,并供电给中文化老井。两被告在侦查阶段,均能主动到到该院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缴纳涉案款150000元和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海青、杨金鹏为给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从中获利,在行贿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涉案数额达1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犯罪时的法律对被告人予以惩处。被告人孟海青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主动退赔赃款,庭审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被告人杨金鹏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主动退赔涉案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孟海青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杨金鹏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对二被告人退给白水县人民检察院的非法所得20万元予以没收,由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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