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6-09-24 09:11 作者: 特约通讯员 李蔚珍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李蔚珍)诚信是做人之根本,立业之基石,它就像一面镜子,一旦被打破,你的人格就出现裂痕。机关干部林某因故分别向杨某、刘某借现金千余元,林某随后不提还款之事,杨某、刘某只得开口索要,被告却一再拖延不予偿还,杨某、刘某无奈分别诉讼至白水法院。白水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所诉属实,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林某系安监局机关干部,2016年4月份被告林某借杨某现金4000元,后杨某向其索要时,被告林某偿还了1000元。2016年7月份被告林某为给孩子买奶粉,再次向刘某借现金1000元,后刘某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一再拖延不予偿还,故二原告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林某均承认向二原告借款未还清或者未归还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向原告杨某清偿借款3000元,向刘某清偿借款1000元。
本案杨某、刘某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才肯借钱给生活中遇到困难的林某,可林某却辜负了信任,以致最终引来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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