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6-10-14 15:55 作者: 特约通讯员 李蔚珍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李蔚珍)八十年代时,刘志某与其兄刘进某分家,位于白水县城关镇西巷坐东面西070号的刘家祖宅宅基,北半院归刘进某所有,南半院归刘志某所有。近日,因这块宅基地,刘志某将侄媳、侄孙诉至法院。白水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陈某、刘金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付给原告刘志某10000元。
刘志某系被告陈某之夫刘某的叔父,刘金某系被告陈某之子。八十年代时,原告刘志某与其兄刘进某分家,将位于白水县城关镇西巷坐东面西070号的刘家祖宅宅基地的北半院归被告之公公刘进某所有,南半院归原告刘志某所有,南半院内有窑洞一孔瓦房四间。在刘进某去世后北半院使用权归其妻被告的婆婆白某所有。1992年原告刘志某院内的四间瓦房倒塌,1998年白某之子、陈某之夫刘某在该宅基地大门口修建了两间门面房,同年5月18日原告刘志某与白某达成宅基房产权协议书,约定被告之夫刘某所建门面房归原告所有,由刘某与白某长期使用,但协议上刘某并未签字,2001年刘某去世。 2004年该宅基地北邻郭某因修建庄基导致原告所诉院内两孔窑洞出现安全隐患,郭某遂赔偿给刘家10000元后拆除了两孔砖窑。后白某的子女为其在两孔砖窑的地基上修建平板房两间。2008年白某去世,该争讼宅基便由二被告居住。
另查明,原告刘志某长期居住在陕西省西安市,系白水县城镇居民身份。1992年原告刘志某以人口多、住房紧为由从白水县城关镇西南社申请新庄基一院,2000年西南社为刘志某划拨了新宅基地。按照村组意见,给原告划拨新宅基地后,刘家老宅南半院宅基地使用权归被告的婆婆白某家庭所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志某与兄长分家时取得了老宅南半院,南半院内原有房产应归原告所有。1998年白某之子、被告之夫刘某所修门面房为其家庭共有财产,白某私自处分无效。原告认为门面房应有自己的份额,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确认门面房归其所有的诉求不予支持,但刘某修建门面房占用原告南半院宅基地,未征得原告同意,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应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数额确定为5000元,现院内门面房及平板房归二被告所有和使用,二被告负有补偿义务。2000年西南社给原告划拨新宅基地后,村组按照“住新腾旧”的原则,证明讼争宅基地内的土地使用权归白某家庭使用,但北邻郭某赔偿的10000元应当包含给原告窑洞的赔偿,原告应分得5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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