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6-10-18 10:09 作者: 特约通讯员 李蔚珍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李蔚珍)公民在交易活动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亦应有防范风险的法律意识。白水法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拖欠原告马某货款30830元,按年利率6%支付自诉讼之日至清偿之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魏某不承担担保责任。
2009年5月至2014年原告马某在白水县开办了铭豪烟酒茶商店。2010年8月被告李某经被告魏某介绍,陆续从原告马某商店欠账购买烟酒茶等商品。2011年7月25日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对之前账务进行了结算,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款18990元的欠条一张。双方结算后,被告李某又先后多次从原告烟酒店购买烟酒等物品,价值11840元,均有原告李某签字确认,至此,被告李某共欠原告马某烟酒款3083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被告李某竟然无法联系,被告魏某又辩称,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他既未参与,也没有提供担保,故应驳回原告对他的诉讼请求。原告无奈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拖欠原告的货款,并承担自欠款之日至清偿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法院依法对被告李某公告传唤其仍未到庭,便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李某书写的账务结算条据,李某未到庭视为放弃了质证权利,结合案件情况和庭审笔录,认为原告提供的条据均为原始条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被告李某所欠原告马某货款应予清偿。对原告马某提供的2011年8月份自己记账有谢浩、屈红飞签字的记账单二份,证明报告李某让工地工人欠账拿烟酒共计1650元,因被告李某未到庭,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印证这两笔欠账与本案有关联性,故不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逾期清偿的请求,因双方对利息未有约定,其请求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另按照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应为书面合同,本案当事人之间并未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原告与被告李某无论在对之前账目进行结算还是随后的签字确认条据上,被告魏某均未参与,亦未在结算欠条上签字担保,对原告诉称被告魏某为担保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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