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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村民起争执 故意伤害被判刑

时间:2017-01-24 11:02 作者: 特约通讯员 马鹏敏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马鹏敏男子姚某某和男子蔺某某两人住同一个村庄,因为姚某某在村上听到蔺某某说他父亲的一些闲言碎语,便去找说三道四的蔺某某理论,两人发生了争执,最终蔺某某被打伤。近日,白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姚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姚某某因听其弟说被害人蔺某某在同村姚某某家说其父亲坏话,便驾车前往姚某某家的地里找蔺某某理论,二人言语不合姚某某用地上的铁锨将蔺某某左胳膊打伤,后姚某某驾车离开。白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白)公(伤)鉴(技)字【2016】1号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鉴定,蔺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辩称他没有文化,不懂法律,也不知道自己是否犯了故意伤害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赔偿给被害人蔺某某8500元,蔺某某对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白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姚某某认罪、悔罪,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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