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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非儿戏 纠纷产生须担责

时间:2017-03-29 11:33 作者: 特约通讯员李蔚珍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李蔚珍)近日,白水法院受理原告白水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下称信用社)与数十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经审理依法确认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清偿借款及约定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简介:

案件一:白水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下称信用社)诉李雪某、陈李某、李志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借款人以家庭经营洁具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借款10万元,借款人李雪某、陈李某,担保人李志某与张某均系夫妻关系,且为同村村民。

案件二:信用社诉许某、翟某、金某、成某、王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借款人以购房为由借款10万元,借款人许某与翟某,担保人金某与成某、王某于杨某均系夫妻关系,且为同村村民。

案件三:信用社诉段文某、何某、段建某、段苏某、段治某、段海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借款人以扩大店面生意为由借款10万元,借款人段文某、何某系,段建某与段苏某、段治某与段海某均系夫妻关系,且为同村村民。

案件四:信用社诉郭文某、武某、郭海某、段某、李某、党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借款人以经营石材生意为由借款15万元,借款人郭文某与武某,担保人郭海某与段某、李某与党某均系夫妻关系,且为同村村民。

以上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均签订了书面金融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借款人、担保人均系夫妻关系,且为同村村民。原告为了降低风险,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按规定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多人担保,借款人均让同村村民一对或者多对夫妻共同提供担保。担保人均为本地偏远农村的村民,绝大多数村民对担保的方式、担保责任的承担等法律规定并不了解,简单地认为邻里之间要互相帮忙,有些村民对担保法虽有了解,但还是碍于情面提供了担保,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并未预见到夫妻共同提供担保对其家庭造成的风险,此类情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从担保人的辩称可见一斑,要么只是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并未看合同内容;要么不清楚借款数额、要么称担保并非自愿,只是碍于情面提供担保;要么辩称自己没有实际使用所借款项,借款与自己无关;要么称自己没有能力还款,会催促借款人尽快还款为由进行抗辩,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抗辩。

按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法设定担保,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本案中原告信用社依法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而作为村民提供的担保实则为保证。 法律规定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白水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上述借款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信用社依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对原告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及约定罚息,并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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