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06 10:52 作者: 特约通讯员 李蔚珍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李蔚珍)白水法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赵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赵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驾车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行人,不慎致原告李某受伤。经审理认定被告冯某作为劳务的接受方,应承担致伤原告的赔偿责任,被告赵某作为劳务提供方,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5年11月9日,被告冯某雇佣被告赵某驾驶小三轮车在送货过程中,车辆行驶至白水县城西巷北段时,将正常行走的原告李某撞倒致伤,原告被白水县医院诊断为:左侧桡骨小头骨折、左侧第5、6、7、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8天病情好转后出院。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冯某向原告支付了4000元医疗费。原告左胳膊石膏固定去除后,左胳膊活动受限,左肘关节疼痛, 2016年上半年又多次在白水县医院、白水县骨科医院、陕西省中医医院、西京医院、西安交大一附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外伤致左肘关节僵直、屈伸度活动受限、左肘关节外伤后异位骨化,产生医疗费用2104.7元,即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误工、护理和营养等费用。被告冯某认为,原告住院期间已支付了医疗费,上述费用不是必要支出,且被告赵某是实际侵害人,故他不应承担责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原告后续治疗、休养是必须的,且依照规定作出关于原告误工、护理、营养、伙
食补助期限的鉴定结论。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系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遂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判处被告冯某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向原告李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交通费用共计188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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