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25 17:24 作者: 特约通讯员 马鹏敏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马鹏敏)在遇到争执时,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冲动做傻事,多些体谅,多些忍耐,多想下违法成本,切莫因一时冲动酿下成果。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一起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判处王某管制二年;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于某某免除处罚。
被害人宁某某以信贷(分期付款)车辆向被告人王某抵押贷款。2016年4月20日因该抵押车辆被他人私自开走,王某怀疑宁某某私自偷开走了抵押的车辆,后王某电话联系宁某某,当日下午14时许,王某带领被告人于某某、潘某、张某某在白水县水门路西口将宁某某拉到水门路口一茶叶店内殴打,因该店老板阻止,后于某某驾驶王某的轿车,王某、潘某、张某某将宁某某强行拉到车上,往白水县西固镇方向驶去,车辆行驶至西固镇中文化村的路上时,王某等人在车上殴打、威胁宁某某,到达中文化村附近的麦地后,宁某某趁机逃脱,王某等四人在后追赶, 宁某某逃跑过程中从5米多高的土埝上摔下,后被告人王某等四人追到现场,潘某某从宁某某腰、身上踢了两脚,张某某用脚从宁某某身上踢了两下,宁某某倒地后站不起来,于某某等人将宁某某扶起后用车送往白水县骨科医院进行救治。
宁某某经白水县骨科医院诊断:1、腰椎体压缩性骨折;2、骶骨骨折。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宁某某此次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同时查明,案发后四被告与被害人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等费用30000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查明,被告人王某自动到白水县公安局投案,被该局行政拘留15日,该案按刑事案件办理后,王某能够及时到案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11月8日到白水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四人因琐事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属组织者,系主犯,虽未直接实施殴打行为,但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潘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在被害人受伤后对被害人积极实施救治,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时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虽系积极参与者,但在共同犯罪中属罪责较轻的主犯,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于某某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未直接实施殴打行为,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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