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12 10:16 作者: 通讯员 赵龙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赵龙)农村五保户突然因病去世,其生前承包经营的苹果园是否能认定为遗产,侄子继续耕种经营该果园是否有义务代为清偿五保户生前债务?近日,白水法院尧禾法庭受理了这样两起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案件。
原告明某和海某均为农药化肥的销售商,他们诉称村里的五保户军某拖欠其化肥和农药款,仅有军某签字的欠条或收据佐证,要求军某的侄子虎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被告虎某则认为其出于家族亲情丧葬了叔父军某,继续耕种叔父的3亩果园,并将果园收入以叔父军某手机壳中的记账单为准代为清偿了叔父生前的遗留债务,此外并未继承其他财产,苹果园现在收益少、且需要继续投资,在无法核实欠款真实性的情况下,自己并无义务继续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明某和海某的诉讼标的额较小,军某果园的财产价值无鉴定必要性。被告虎某作为五保户军某的侄子,并不是军某的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通过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取得军某的财产。军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按规定应归村集体所有,但目前农村实务中很少直接收回类似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二原告起诉的欠款与军某留下的记账单是否真实、完整,难以确定。案件审理中,法官在遵循现代法律制度与传统的农村风俗习惯之间求取平衡,加大力度给各方做调解工作,最终被告虎某自愿承担了一半的债务清偿责任,与两原告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五保户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如果其生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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