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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法院开庭审理首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时间:2018-09-05 15:31 作者: 通讯员 白晨阳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白晨阳)近日,白水法院首次开庭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2016年2月,梁某与白水县力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2016年年底力成公司向梁某交付位于白水县城的粮苑大厦703房屋,到期后力成公司不仅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又与候某签订了703房的房屋买卖合同。

2017年10月份,侯某到白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力成公司交付粮苑大厦703房屋。案件在审理中侯某与被告力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力成公司将703房交于候某。白水法院(2017)陕0527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该调解书生效后,梁某认为该民事调解书程序违法,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提起撤销之诉,请求依法撤销(2017)陕0527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

这起案件是白水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将根据庭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择日做出裁判。

法官说法:第三人撤销之诉是 2013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增加的新案件类型。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内容在于撤销已生效的裁判内容,因此,法律有明确规定,第三人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已生效裁判内容错误,错误内容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方能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这一规定可以为涉案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也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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