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05 15:04 作者: 通讯员 魏鸿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魏鸿)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医治关系,是医疗活动中客观形成的双方以及与双方利益密切关联的社会群体和个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医患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白水法院林皋法庭审理了原告杨某平、郭某与被告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杨某平、郭某214286.8元。
2016年10月3日21时30分许,原告杨某平之妻郭某主诉足月待产收住被告医院,被初步诊断为:孕2产0宫内孕40+4周枕左前待产、脐带异常。原告表示明确病情及异常情况,并与被告签订了《病情交代及家属意见书》,原告选择阴式自然分娩,知悉病情、谅解意外。2016年10月4日10时由被告助理执业医师王某、助产士张某、马某对产妇郭某实施产前诊断和接生诊疗活动,于16时25分由王某行会阴侧切术后分娩一男婴,经被告医院妇产科主任、医生与儿科值班医生给予婴儿清理呼吸道、人工呼吸等抢救治疗;随后医务人员告知新生儿情况,建议转儿科继续治疗,杨某平担心新生儿愈后差,与被告签订了拒绝医学治疗同意书,明确表示放弃新生儿抢救,后婴儿死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某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郭某分娩产程中胎儿重度窒息为产后死亡的原因,郭某个体因素、胎儿脐带绕颈及自然分娩风险因素为产程中胎儿窒息的主要因素,与婴儿死亡的参与度为60-70%;某医院在郭某产程中观察不周、处置不力,医疗行为是导致婴儿死亡的次要因素,医疗过错行为与婴儿死亡后果参与度为30-40%。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郭某在某医院分娩过程中,被告某医院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助理执业医师王某、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的助产士张某、马某对产妇郭某实施产前诊断和接生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母婴保健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行为,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故对郭某在分娩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害经司法鉴定,某医院在郭某产程中观察不周、处置不力,医疗行为是导致婴儿死亡的次要因素,医疗过错行为与婴儿死亡后果参与度为30-40%;又因原告杨某平了解病情后担心新生儿愈后差,与被告某医院签订了拒绝医学治疗同意书,明确表示放弃新生儿抢救,故被告某医院参与度酌情认定为35%,即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又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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