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魏鸿)在我国农村很多地方,按照风俗习惯,缔结婚约,男方要给付女方彩礼。但一旦婚姻缔结不成,便会引发纠纷。近日,白水法院林皋法庭就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经审理,依法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50000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孙某及其女儿高某女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1月双方订立婚约,经媒人给三被告彩礼68000元。同年3月份吃定亲饭时,双方商定了结婚事宜,通过媒人给被告床单费、离娘钱等结婚前其他费用共计16400元。后于5月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高某女离开张家再未返回。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及其他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一般是基于婚约,按农村习俗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给付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约关系,实现结婚的目而由男方给女方的财物,在不能实现结婚目的时,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时大多数不具备独立的经济能力,数额较大的彩礼往往是双方父母之间为其儿女缔结婚约进行的财产往来,故返还彩礼时女方父母亦应承担返还责任。本案原告张某基于与被告高某女订立婚约向被告高某、孙某交付彩礼,系以双方为实现结婚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不能实现结婚目的,则附条件未成就,赠与未生效,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女订立婚约时,三被告接受原告彩礼68000元及被告床单费、离娘钱等结婚前其他费用共计16400元,因原告与被告高某女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彩礼68000元三被告酌情返还50000元,其他花费不具有彩礼的性质,属于赠与,被告可不予返还,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