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14 09:09 作者: 付建国 来源:中国法院网
问:前不久我老公受大学同学邀请,前往参加大学毕业20年聚会,在聚会的当天,我老公和他的同学一起在喝酒前相互签订了“饮酒伤亡责任自负”协议书。可能因好面子原因,我老公在同学极力敬酒、劝酒的情况下喝了大量的白酒,导致次日凌晨酒精中毒死亡,有监控录相为证。请问:在我老公生前与同学签订上述协议的情况下,可否向一同喝酒的同学主张赔偿经济损失?
大庆:罗女士
答: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合同无效;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也无效,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喝酒前,你老公虽与同学签订了“饮酒伤亡责任自负”协议,但协议中明显约定了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情形,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可知,该条款约定无效,故那些参与敬酒、劝酒的同学,并不能因此而免责。对于参与饮酒、敬酒的人,因其在喝酒过程中实施了劝酒、敬酒行为,故他们在主观上存有过错,应对你老公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向与敬酒、劝酒的那些同学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即便没有实施敬酒、劝酒等行为,但如果有人在聚会中酒醉且丧失自我照顾能力,则同饮者在酒后亦要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其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我国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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