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09 16:57 作者: 黄艳绒 来源: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罪名解读】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案例解说】问某于2019年8月份到9月份之间,两次分别以600元的价格在白水县某十字口从杨某手中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2019年9月29日中午,杨某伙同陈某在白水县某小区东门口将一包毒品以1000元价格卖于问某,问某伙同刘某在某小区一新建未住人的楼内吸食。
【检察院审查处理】该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均涉嫌贩卖毒品罪,并且有其他贩卖毒品行为,检察院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对问某等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提示】
毒品危害身心、危害家庭、危害社会。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因此,我们要抵制毒品,抵制贩卖毒品,抵制一切毒品活动。要牢记毒品的可怕与可恨,牢记什么是毒品,牢记毒品害己、害人、害家、害国,牢记吸毒是违法,贩毒是犯罪,要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千万不要借毒消愁,要保持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远离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坚守对毒品的心理防线,永远把毒品拒之于千里之外。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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