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7 11:02 作者: 陶然 来源:中国法院网
庭审网络直播是落实审判公开制度的有力推手,也是宣传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的窗口。在新时期,全面开展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实现庭审网络直播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在更广格局、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吸纳社会各界关注、监督、参与司法,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而且可以破解司法供给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起到良好的普法教育作用。
结合各级法院庭审直播的现状来看,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制约着庭审直播的实效。一是庭审直播不均衡。法院内部包括不同庭室、不同员额法官对庭审直播的接受度、重视度,不尽相同。就笔者所在法院而言,2019年刑事审判庭直播655件,占结案比72.94%;民事审判庭直播1159件,占结案比10.35%,远低于刑事案件。就员额法官个人而言,庭审直播最多的员额法官为353件,9名员额法官直播数不超过10件,甚至还有个别员额法官直播数0件。
二是法官心存顾虑。一些法官对庭审直播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庭审直播降低了法庭的严肃性,不利于司法权威和法律信仰的生成,有畏难情绪。有的法官因庭审驾驭能力不高、语言表达能力不强、普通话不标准、担心突发事件和直播引发的舆论压力等因素,庭审直播积极性不高。有的法官对庭审直播不够重视,认为庭审直播增加工作量,做的多可能错的多。书记员、法官助理流动性大,新进人员信息化应用水平不高,未能熟练操作庭审直播。
三是直播质量不高。庭前准备工作不足,案情不熟悉,直播过程中常出现语言不流利、不顺畅、冷场或长时间查看案卷等情况。庭审不规范,不宣布法庭纪律,使用法槌不当,着装不规范,合议庭成员接听电话,擅自离席等。司法礼仪注重不够,庭审语言使用不当,法官随意打断当事人发言,使用倾向性语言发问等情况,均不同程度影响直播质量,效果不佳。
四是设施配备不足。比如笔者所在的法院,刑事审判庭配备3个科技法庭,基本可以满足刑事案件庭审直播需求。院本部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25人,仅配备4个科技法庭。派出法庭员额法官7人,仅配备2个科技法庭。而10余个调解室暂不具备庭审直播功能,导致直播设施抓襟见肘。而设备配备不足的情况在各级法院应属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庭审直播的开展。
笔者认为,全面开展庭审网络直播工作,需要从源头抓起,从细节抓起,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获取工作实效,具体来说,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探索和努力。
一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法官业务培训,端正直播工作态度,领会直播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释法说理的能力。组织法官助理、书记员信息化培训,以满足庭审直播需要,提高直播应用水平。注重信息化人员队伍建设,及时解决直播过程中存在的软硬件问题,让庭审网络直播工作更加流畅。
二要强化基础保障。把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工作当作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继续落实好党组重视、领导主抓、分管主责、人员到位、经费保障的工作机制,确保直播工作良性推进的态势。紧紧围绕智慧法院建设的要求,加强庭审硬件设施的建设,增加直播系统配置,确保直播质效,为开展案件庭审直播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三要细化制度管理。制定庭审直播工作制度,明确庭审直播案件的范围、流程、责任部门、工作任务、绩效考核等。加强庭审网络直播管理和风险评估,及时纠正直播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规范庭审行为、遵守庭审司法礼仪、注重庭审细节、严格庭审纪律,有效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对直播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预案。
四要落实审管督办。充分发挥审管部门的监督职能,适应庭审网络直播常态化要求,找准短板,有针对性的搞好固强补弱工作,积极推动庭审网络直播常态化发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对庭审直播工作情况督办力度,定期公布庭审直播情况,将庭审直播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分析研判,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作者单位系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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