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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赔偿损失负刑责

时间:2020-10-10 09:46 作者: 通讯员 刘莹 来源:白水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刘莹)交通安全关乎生命,交通事故不仅会造成财产的损失,还会给双方带来生命安全威胁。近日,白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赵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11月19日6时25分,被告人赵某驾驶陕E0L536#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准备去上班,其沿20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1省道330KM+500M(东环路与南苑小区叉路口处)与骑行二轮自行车去田家炳中学上学的被害人奚某某相撞,被害人奚某某经白水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6105271201900001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奚某某符合巨大钝性外力致重刑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经陕西西安金华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陕E0L536#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路段,其左前部与由东向西行驶的FUNBIKE牌两轮自行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使自行车左侧倒地的事故形态可以成立。被告人赵某对此事故认定及鉴定结果均无异议。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奚某某家属各项损失66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其肇事后能够及时抢救伤者,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对其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适合社区矫正,故可对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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