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6-11-30 16:22 作者: 特约通讯员 付蒙娇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付蒙娇)众所周知,面粉中禁止添加“增白剂”,并有法律明确规定。近日,白水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孙某免予刑事处罚;作案工具雪莲牌微量添加机一台,予以没收。
2011年2月11日,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发布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生产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俗名“增白剂”)。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自2013年5、6月份开始至2015年8月间,购买“增白剂”75公斤,在自己经营的面粉厂进行面粉生产时断断续续添加。被告人孙某亦参与了生产、销售。2015年8月21日,白水县公安局联合白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孙某某经营的红运面粉厂进行了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查获了“增白剂”及雪莲牌微量添加机一台。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表明,现场查获被告人孙某某生产车间面粉中的过氧化苯甲酰的含量为0.082g/kg,销售给村民王某的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含量为0.088g/kg。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孙某在生产、销售面粉过程中多次掺入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过氧化苯甲酰”,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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