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6-11-30 16:24 作者: 特约通讯员 马鹏敏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马鹏敏)窦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与某车辆追尾碰撞,致两车(轻微)受损。近期,白水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窦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3月2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窦某醉酒后驾驶陕AQ656J#“东南”牌小型轿车沿白水县城三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庙前处,与其前方同向左转弯行驶冀某某驾驶的陕E7075P#“昊锐”牌小型轿车追尾碰撞,致两车(轻微)受损。被告人窦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白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对窦某的血液进行了采集,并送检验,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窦某血样中酒精浓度检验:窦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269.87mg/100ml。经白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6】第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窦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白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窦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追尾碰撞,致两车(轻微)受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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