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6-12-09 14:43 作者: 特约通讯员 马鹏敏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马鹏敏)同处一个屋檐下的刘某趁家里西边房子无人之机,从被害人惠某某的钱包内盗走现金12100元,后逃离现场。近期,白水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9月5日15时许,被害人惠某某到白水县尧禾镇薛圪崂一组薛某某家中看望生病的薛某某,并于当晚住在薛某某家中西边房子,将装有现金的钱包放在床下的枕头下面。次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刘某(系薛某某继子)趁西边房子无人之机,从被害人惠某某的钱包内盗走现金12100元,逃离现场。后在被告人刘某母亲张某某的联系下,刘某向被害人惠某某退还了5000元。后薛某某将剩余7100元退还惠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及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其庭审时又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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